首页 >> 律师博文 >>律师文章案例 >>扬州专业律师:交通事故民事赔偿金责任与工伤保险责任的竞合 ——受害人否可以取得双重赔偿金 扬州专业律师:交通事故民事赔偿金责任与工伤保险责任的竞合——受害人否可以取得双重赔偿金 遭遇交通事故损害,可以向事故责任人赔偿;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因工残废或者患职业病可以催促取得救济和经济补偿。那么在劳动过程中遭遇交通事故损害可以同时催促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和工伤赔偿金吗。案情讲解:2010年9月1日下午6时许,王某在上班的路途中 ... 扬州专业律师:交通事故民事赔偿金责任与工伤保险责任的竞合 ——受害人否可以取得双重赔偿金遭遇交通事故损害,可以向事故责任人赔偿;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因工残废或者患职业病可以催促取得救济和经济补偿。
那么在劳动过程中遭遇交通事故损害可以同时催促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和工伤赔偿金吗。案情讲解: 2010年9月1日下午6时许,王某在上班的路途中,被李某驾驶员小较车撞到到,不清领自杀身亡。事发后,王某妻子刘某及孩子以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为由控告,法院反对了部分赔偿金。
2011年9月22日,刘某等依据《劳动法》的规定,欲以工伤事故赔偿金为由催促某公司给与经济赔偿金,经过仲裁前置后,因刘某及孩子一方上告,控告到法院。分歧焦点: 对刘某及其孩子否不存在既须向侵权行为的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催促民事赔偿金,又须向用人单位催促工伤保险赔偿金的权利,不存在两种几乎矛盾的观点。
第一种意见,所持驳斥观点指出,对工伤待遇赔偿金与交通事故赔偿金能否双重赔偿金予没法律依据。由于交通事故引发的工伤,交通事故赔偿金已保险费了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用具酬劳、误工工资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仍然缴纳适当待遇(交通事故赔偿金的误工工资相等于工伤津贴);已保险费丧生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退休金的,工伤保险的重复使用工亡补助金或者重复使用残疾补偿金仍然发给(但丧生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退休金高于工伤保险的重复使用工亡补助金或者重复使用残疾补偿金的,由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补充差额部)。
第二种意见指出:王某在上班的路途中,被李某驾驶员的箱式小货车撞到到,不清领自杀身亡,合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在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损害的"的规定。因为我国现行法律并没规定工伤与第三人侵权行为竞合时,当事人不能自由选择其中一种救济方式的规定。
从现有条款看,涉及司法解释在工伤保险赔偿金和民事损害赔偿如何协商问题上,认同了受害人对于侵权行为第三人有独立国家的赔偿金请求权,同时并没驳斥受害人取得工伤赔偿金的权利,因此两者目前在法律上是并行不悖的。详细评析: 表示同意第二种意见的理由: 首先,第三人侵权行为导致他人身体损害的应该分担赔偿金责任,这是法律规定的侵害人的民事责任。侵害人与受害人之间由于侵权行为的再次发生而构成侵权行为民事法律关系,这一法律关系是独立国家于受害人单位而不存在,侵害人并无法因受害人享用工伤待遇而减免侵权行为责任。其次,职工再次发生工伤后拥有工伤待遇是法律彰显的权利,也是保险机构和用人单位法定的义务。
我国《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中均专门回应不作了具体的规定,抵销、免除工伤保险待遇的作法是没法律依据的。另外,工伤职工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之间的工伤保险并非商业保险,故用人单位也不得以侵权行为第三人赔偿金了涉及费用而拒绝接受缴纳适当的工伤保险待遇。
再度、从性质上看,工伤保险归属于社会保险范畴,与民事损害赔偿性质上不存在显然的差异,从而要求工伤保险关系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关系是两个有所不同的法律关系,产生二种有所不同的请求权。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基础是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是指蓄意或过错的不法行为侵犯他人权利,造成伤害后果,行为人不应给与赔偿金的民事法律关系,明显的特点是对受害者的补偿和对加害者的惩罚。所依据交通安全法规、《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的涉及规定,主张损害赔偿请求权。工伤保险赔偿金请求权的基础是工伤保险待遇请求权。也就是说,是劳动者在因工残疾或患职业病损害后取得医治和经济补偿,以及对因工丧生职工亲属展开抚恤金而创建一起的一种社会保障关系,是劳动者依据宪法和劳动法律法规所拥有的一项基本权利,其明显的特点是事故后的社会保障性。
因此,对这两种有所不同的请求权,无法参考限于《合同法》第122条关于违约责任和侵权行为责任竞合的规定。综上可鉴,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行为导致劳动者人身伤害,赔偿金权利人催促第三人分担民事赔偿金责任的,人民法院予以反对。
可见我国的司法解释是反对双重赔偿金的。受害人遭到工伤,是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导致的,受害人在取得工伤保险支付的同时并无法减免侵权行为的第三人的民事赔偿金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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